新北市石碇區公所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 新北市石碇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展現親民、便民、愛民之服務效能,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主動發掘問題,並為其解決問題,以結合民眾向心力,推動市政建設,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 本所辦理「與民有約」案件受理及約見方式:
(一) 時間:每月第4週週三下午,並視民眾需要機動安排辦理。
(二) 地點:本所2樓會議室,或視實際需要另洽場地辦理。
(三) 受理方式:- 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 (原則上每案會見人數以不超過5人為限) ,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1次為原則。
- 每案會見時間以30分鐘為原則。
- 每月安排會見件數以3案為原則,本所得視案件情形酌予增減。
(五) 約見通知:本所應至遲於約見前3個工作天電話通知申請人約見時間、場所、號次。
(六) 約見預備:- 本所於受理登記案件後進行登錄、將案件內容通知權責課室,俾以了解案情提供資料,並於約見前3個工作天前檢具相關資料供區長參閱。
- 約見當日權責課室派員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並負責製作會議紀錄,紀錄奉核後另由研考人員列管追蹤最新辦理進度。
- 權責課室應依裁指示事項迅速妥適處理,並於約見後7個工作天內,將辦理情形函覆案件當事人並副知區長及秘書室。
- 如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權責課室應先電話告知案件當事人並簽請區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案件當事人。
- 案件以書面或傳真方式為之,且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所稱聯絡方式包含電話、地址、傳真號碼。
- 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所得不予受理。
(一) 案件無具體內容、未具名或所留連絡方式有虛偽冒名不實者。
(二) 就同一或相類似事由已經適當處理並明確答覆者。
(三) 非本所業務權責範圍或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本所權責者。
(四) 該案件已依程序專案處理者。
(五) 案件已由檢調機關偵查中或已起訴、判決等案件。
(六) 該案件提起行政救濟中或正在進行特定法律程序、或經行政救濟結果確定者。
(七) 非本轄區權責之案件。
(八) 案件非本所權責案件。 - 權責單位處理案件如發現有前條情形者,應通知秘書室並簽報區長或其授權人知悉,並通知案件當事人不符約見資格。
- 區長如另有要務不克主持約見時,將指派職務代理人主持。
- 約見當日申請人應親自到場,並攜帶國民身分證以供核對,行動不便者得由親屬1人陪同。如非本人親自到場或發現有代理他人申請者,取消資格,約見時間唱名未到,視同放棄。
- 案件業務如具有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各款事項或業務性質特殊者,本所得本於權責斟酌辦理本事項。
- 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由本所依實際情形與業務需要自行訂定執行計畫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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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