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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石碇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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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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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業務簡介
• 調解會組成
本調解委員會係由區內素孚信望的地方公正人士所組成,為民眾排解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 調解範圍
民事事件:債權債務糾紛、房屋買賣、房屋租賃、房屋漏水、車禍損害賠償等。
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妨害名譽、妨害風化、妨害家庭、毀棄損害、傷害等。
不能調解之民事事件: 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結婚、收養、子女監護權改定等。
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受監護宣告、公證等。
違背強制或禁止規定、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等事項。
關於租佃爭議事件。
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 調解管轄
民事案件:由相對人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調解會調解。
刑事案件:由相對人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調解會調解。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調解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會調解。
• 聲請程序
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備妥身分證件、印章向本會提出聲請,或由本所網頁表單下載專區下載聲請書,郵寄至本會(須檢附當事人身分證)。
(其他注意事項請詳閱聲請調解當事人須知)。
• 調解案件成立之效力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 本會調解服務時間
申請調解:週一至週五 早上8:30至下午5:00(中午12:00~13:00休息)
地點:新北市石碇區潭邊里碇坪路1段37號
連絡電話:(02)26631080#257
 
調解案件當事人須知
項目 需備文件內容
車禍案件

一、車禍調解當事人需備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出席調解。
二、當事人未滿20歲者,需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出席調解。當事人為單親者,需備妥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及當事人之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出席調解。
三、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出席調解者,可委任一位年滿20歲之人出席調解。受任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四、車損案件:求償者須為車主本人(行照上登記者)。車主須備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出席調解。車主如為公司行號者,需攜帶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公司大小章出席調解。

鄰房損害或漏水事件

一、鄰房損害或鄰房漏水調解,須為屋主本人(房屋所有權者),需備妥建物所有權狀、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二、當事人未能親自出席調解者,可委任一位年滿20歲之人出席調解。受任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建物所有權狀、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租賃案件

一、租賃調解當事人須為租賃契約上之雙方當事人,需備妥租賃契約書、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二、當事人未能親自出席調解者,可委任一位年滿20歲之人出席調解。受任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租賃契約書、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房屋買賣案件

一、房屋買賣調解當事人須為買賣契約上之雙方當事人,需備妥買賣契約書、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二、當事人未能親自出席調解者,可委任一位年滿20歲之人出席調解。受任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買賣契約書、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其他案件

一、其他案件如債權債務、傷害及其他非告訴乃論(竊盜、詐欺、恐嚇..等)民事賠償案件調解,當事人須備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二、當事人未滿20歲者,需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當事人為單親者,法定代理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及當事人之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備註

以上各案件程序如有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者,當事人或受任人請攜帶傳票等相關資料出席調解。


新北市石碇區調解委員會第4屆調解委員名冊
職稱 姓名
主席 陳清
委員 林却
委員 林文章
委員 林秀芳
委員 高立卿
委員 邱敏球
委員 高次郎
委員 陳秀蓉
委員 陳金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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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235 人 更新日期:2024-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