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新北市石碇區公所

調解專區

  • FB
  • 張貼至「Plurk」【另開新視窗】Plurk
  • 友善列印
  • 字級設定:
  • 小字
  • 一般
  • 大字
 
調解業務簡介
• 調解會組成
本調解委員會係由區內素孚信望的地方公正人士所組成,為民眾排解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 調解範圍
民事事件:債權債務糾紛、房屋買賣、房屋租賃、房屋漏水、車禍損害賠償等。
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妨害名譽、妨害風化、妨害家庭、毀棄損害、傷害等。
不能調解之民事事件: 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結婚、收養、子女監護權改定等。
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受監護宣告、公證等。
違背強制或禁止規定、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等事項。
關於租佃爭議事件。
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 調解管轄
民事案件:由相對人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調解會調解。
刑事案件:由相對人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調解會調解。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調解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會調解。
• 聲請程序
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備妥身分證件、印章向本會提出聲請,或由本所網頁表單下載專區下載聲請書,郵寄至本會(須檢附當事人身分證)。
(其他注意事項請詳閱聲請調解當事人須知)。
• 調解案件成立之效力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 本會調解服務時間
聲請調解:週一至週五 早上8:00至下午5:00(中午12:00~13:00休息)
地點:新北市石碇區潭邊里碇坪路1段37號
連絡電話:(02)26631080#255
 
調解案件當事人須知
項目 需備文件內容
車禍案件

一、車禍調解當事人需備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出席調解。
二、當事人未滿18歲者,需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出席調解。當事人為單親者,需備妥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及當事人之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出席調解。
三、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出席調解者,可委任一位年滿18歲之人出席調解。受任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四、車損案件:求償者須為車主本人(行照上登記者)。車主須備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現場照片、車損照片、醫療單據證明及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資料出席調解。車主如為公司行號者,需攜帶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公司大小章出席調解。

鄰房損害或漏水事件

一、鄰房損害或鄰房漏水調解,須為屋主本人(房屋所有權者),需備妥建物所有權狀、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二、當事人未能親自出席調解者,可委任一位年滿18歲之人出席調解。受任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建物所有權狀、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租賃案件

一、租賃調解當事人須為租賃契約上之雙方當事人,需備妥租賃契約書、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二、當事人未能親自出席調解者,可委任一位年滿18歲之人出席調解。受任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租賃契約書、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房屋買賣案件

一、房屋買賣調解當事人須為買賣契約上之雙方當事人,需備妥買賣契約書、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二、當事人未能親自出席調解者,可委任一位年滿18歲之人出席調解。受任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買賣契約書、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其他案件

一、其他案件如債權債務、傷害及其他非告訴乃論(竊盜、詐欺、恐嚇..等)民事賠償案件調解,當事人須備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二、當事人未滿18歲者,需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當事人為單親者,法定代理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及當事人之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備註

以上各案件程序如有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者,當事人或受任人請攜帶傳票等相關資料出席調解。


新北市石碇區調解委員會第4屆調解委員名冊
職稱 姓名 責任區
主席 陳清 中民里、光明里
委員 林却 烏塗里
委員 林文章 永安里
委員 林秀芳 豐林里、隆盛里
委員 高立卿 潭邊里、石碇里
委員 邱敏球 彭山里
委員 高次郎 豐田里
委員 陳秀蓉 格頭里
委員 陳金銘 永定里
表單下載
瀏覽人次:1568 人 更新日期:202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