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新北市石碇區公所

法律扶助相關資訊

  • FB
  • 張貼至「Plurk」【另開新視窗】Plurk
  • 友善列印
  • 字級設定:
  • 小字
  • 一般
  • 大字
新北市石碇區公所法律扶助
法律扶助
原住民法律扶助
原住民族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
公害法律扶助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律扶助宣導資料
QR Code下載專區
  •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早上8:00至下午5:00(中午12:00~13:00休息)
  • 地點:新北市石碇區潭邊里碇坪路1段37號 
  • 連絡電話:(02)26631080#220
 
新北市石碇區公所法律扶助
一、法律扶助目的
為辦理法律扶助,提昇市民法律知識,解答市民法律問題,強化區調解功能,擴大為民服務。
二、內容
(一)解答市民法律問題。
(二)為區公所之調解疑難案件,提供法律意見。
(三)舉辦法律常識講演。
(四)其他法律扶助服務之事項。
三、服務方式
(一)採視訊方式服務,並依需要實施巡迴服務。
(二)依需求設置專用信箱、電話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法律扶助服務。
(三)本所結合各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大專院校等提供法律扶助之服務。
 
法律扶助
一、法律扶助目的
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二、法律扶助內容
(一)法律諮詢。
(二)調解、和解。
(三)法律文件撰擬。
(四)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五)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
三、申請對象
(一)無資力者。
(二)免審查資力者
1、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 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
2、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 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
3、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
四、申請程序
應以言詞或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分會或由本所法扶助理協助:
(一)申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與申請人之關係。
(二)法律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經濟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
(四)法律扶助之種類。
 
原住民法律扶助
一、法律扶助目的:為維護原住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其應有權益,提供法律扶助。
二、法律扶助對象:以申請時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
三、法律扶助內容
(一)法律諮詢。
(二)調解、和解之代理。
(三)法律文件撰擬。
(四)訴訟、非訟或仲裁之代理、辯護或輔佐。
(五)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具有特殊情況者,得予專案扶助。
四、申請期限: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提出。
五、申請文件:申請法律扶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或代理人證明文件。
(三)戶口名簿。
(四)申請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上二份清單需向國稅局申請),或其他資力證明文件。
(五)相關訴訟案件的資料。
(六)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扶助之切結書。
 
原住民族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
一、法律扶助目的:原住民在工作職場發生就業歧視或勞資糾紛,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法律扶助。
二、執行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
三、法律扶助對象:在工作職場發生就業歧視或勞資糾紛之原住民。
四、法律扶助內容
(一)法律諮詢。
(二)調解、和解及仲裁。 
(三)法律文件撰擬。 
(四)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之代理或辯護。
(五)訴願、行政訴訟之代理。
五、申請程序
法律扶助以律師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提出下列文件,向扶助對象戶籍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經執行機關審查後,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核撥補助款,並副知申請人及扶助對象:
(一)申請書。
(二)扶助對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任狀或其他委任之證明。 
(四)法律扶助之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 法律扶助之項目。
 
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
一、法律扶助目的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二、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三、法律扶助內容
(一)法令諮詢。 
(二)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
(三)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
四、律師代撰書狀之費用
(一)律師代撰書狀之費用,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申請前項補助,應檢具申請書及律師代撰書狀之費用收據。
五、律師費補助標準
(一)民事訴訟程序,個別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全案最 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共同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申請保全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三)申請督促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四)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公害法律扶助
一、法律扶助目的:協助因公害或有發生公害之虞受害民眾之法律扶助。
二、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申請程序
(一)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二)撥諮詢專線(02)2733-8989
四、法律扶助內容
(一)法律諮詢 
(二)文件撰擬 
(三)調解、紓處、調處、裁決及民事訴訟等代理。
除民事訴訟需審查資力外,符合公害定義者皆可申請扶助。
 
瀏覽人次:1032 人 更新日期:2021-03-22